可持續發展工作委員會職權範圍

序言

中國電力國際發展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局(「董事局」)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決議,將可持續發展工作委員會(「可持續發展工作委員會」),由作為董事局轄下風險管理委員會的一個附屬委員會重新調配至新成立的戰略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戰略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的一個附屬委員會。可持續發展工作委員會須直接向戰略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滙報及協助其就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本集團」)與可持續發展事宜相關的政策制定和實務實施提供領導、指導及監管。

職權

可持續發展工作委員會獲董事局授權:

(a) 調查屬於其職權範圍內之任何活動;
(b) 向本集團任何僱員索取任何所需資料、紀錄或報告,而所有僱員亦獲指示配合可持續發展工作委員會提出的任何要求;及
(c) 在認為有需要時,可委聘外部專業顧問(包括企業可持續發展顧問和法律顧問或其他獨立專業人士)以提供意見及協助,並邀請具備相關經驗及專業知識的第三方出席會議,相關費用由本公司承擔。

可持續發展工作委員會須獲提供充足資源以履行其職責。

職責

可持續發展工作委員會為協助戰略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履行其職責,當中包括:

(a) 領導及維持本集團的可持續增長,並管理其可持續發展的風險和機遇。審視和識別對本集團業務或經營有影響或與之相關的可持續發展要素,並就此透過戰略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向董事局提出建議以供批准,當中包括但不限於:
(i) 環境;
(ii) 社會;
(iii) 管治;
(iv) 氣候變化;
(v) 僱員的健康與安全;
(vi) 與僱員、供應商、客戶、社區、政府、投資者及其他持份者的關係;及
(vii) 道德操守。
(b) 協助制定本集團的可持續發展策略、目標和標準,並透過戰略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提供予董事局審批;
(c) 監察及檢討本集團的可持續發展政策及常規,確保該等政策及常規與時並進,且切合所需,並符合適用於本集團的相關法律、規則、規例及監管規定和指引;
(d) 監督本集團為實現可持續發展事宜的該等目標和標準而執行的政策、措施、職責和活動,檢討和評估其有效性,並透過戰略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向董事局提供確認函及改善建議;
(e) 確保在履行可持續發展職能方面的資源、員工資歷及經驗、培訓課程及有關預算充份足夠;
(f) 滙報每個財政年度本集團可持續發展的績效,編製報告,並透過戰略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向董事局提出建議;
(g) 監督本公司年度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的編製;及
(h) 按戰略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及/或董事局要求執行的其他職責。

人員組成

可持續發展工作委員會成員應包括(i) 一名主任;(ii) 一名副主任;(iii) 一名協調人;以及(iv) 本公司管理層成員或業務及職能部門的負責人,並須由董事局委任。

可持續發展工作委員會主任及副主任應為本公司執行董事,而協調人應為本公司副總裁。

滙報及會議

可持續發展工作委員會應每年至少向戰略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滙報兩次,並由可持續發展工作委員會主任(「可持續發展工作委員會主任」)決定按需要增加滙報次數以履行其職責。

可持續發展工作委員會應在可持續發展工作委員會主任認為需要時召開會議。會議由可持續發展工作委員會主任主持,倘可持續發展工作委員會主任未能出席,可持續發展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應主持會議或(如其未能出席)可持續發展工作委員會主任應委任另外一名可持續發展工作委員會成員主持會議。

在可持續發展工作委員會不時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可邀請任何其他董事、行政人員或其他人士出席可持續發展工作委員會的任何會議,以協助可持續發展工作委員會履行其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