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略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職權範圍

序言

中國電力國際發展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局(「董事局」)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決議在董事局轄下成立戰略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戰略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並訂立職權範圍。戰略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須向董事局負責及協助董事局制定與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本集團」)戰略及可持續發展有關的計劃、政策與實踐,以及審閲和評估機遇與風險。

職權

戰略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獲董事局授權:

(a) 調查屬於其職權範圍內之任何活動;
(b) 向本集團任何董事或僱員索取任何所需資料,而該等董事及所有僱員亦獲指示配合戰略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提出的任何要求;及
(c) 獲得獨立第三方專業意見,並在有需要時,邀請具有相關經驗和專業知識的外部顧問出席戰略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會議,且適當將其任何職責轉授予其認為合適的人士。

戰略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須獲提供充足資源以履行其職責。

職責

戰略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的職責包括:

(a) 考慮及制定本公司有關戰略發展的中長期計劃及目標,以供董事局審批,並不時檢視與監督本公司戰略計劃的執行情況;
(b) 考慮及檢討本集團可持續發展就環境、社會及管治(「ESG」)的目的、戰略、目標及管理政策,並向董事局提出建議;
(c) 檢討及評估就ESG相關事宜管理框架的充足程度及有效性;
(d) 識別、確定、優先排序和評估與ESG相關的風險和機遇,並就將對本集團運營產生重大影響的問題提出建議;
(e) 審查和監督本集團與ESG相關的工作,並根據績效目標評估本集團的ESG績效;
(f) 採納及更新本集團的ESG政策,以確保遵守適用的法律和監管規定;
(g) 監督可持續發展工作委員會並監察其工作;
(h) 審閱可持續發展工作委員會編製的任何報告,並向董事局提出建議;
(i) 確保本公司的年度ESG報告符合本集團運營所在地法定或强制之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j) 審閱本公司的年度ESG報告並向董事局提出建議以供批准;及
(k) 考慮董事局不時定義或指派的其他事宜。

人員組成

戰略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成員須由董事局委任,戰略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應至少由三名成員組成。

戰略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主席須由董事局委任,負責領導戰略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以確保戰略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有效運作並履行其職責。

會議

戰略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分為例會和臨時會議,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臨時會議由戰略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成員或董事局認為需要時召開。

戰略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的法定人數為兩名成員,而其中一名須為本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戰略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會議由戰略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主席主持,倘主席未能出席,其可委任另外一名戰略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成員主持會議。戰略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可舉行,每一名戰略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成員有一票表決權。會議上所採納的決議案,必須經出席的全體戰略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在戰略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不時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可邀請任何其他董事、行政人員或其他人士出席戰略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的任何會議,以協助戰略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履行其職責。

戰略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會議可親身或透過電子通訊方式或戰略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成員同意的其他方式舉行。

戰略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主席應負責向董事局滙報。戰略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的所有會議記錄及決議案應向全體戰略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成員及董事局傳閱。

本公司的公司秘書,或在其缺席的情況下其代表,應出任戰略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的秘書,並必須確保為會議保存完整的會議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