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业绩
二零二二年,本集团净利润为人民币2,685,338,000 元,较上年度增加人民币2,009,042,000 元或297.07%。
二零二二年,各经营分部的净利润(亏损)及彼等与上年度比较各自的变动如下:
与二零二一年相比,净利润变动主要是由于以下因素:
本集团的收入主要来自向地区及省级电网公司售电,以及提供代发电和储能相关服务。二零二二年,本集团录得收入人民币43,689,129,000 元,较上年度的人民币35,476,703,000 元(经重列)增加23.15%。
二零二二年,各经营分部的收入详情载列如下:
主要因本集团大部分水电厂所在流域年内平均降雨量偏少导致水电的售电量减少,水电收入减少人民币662,516,000元。
因本集团多家风电公司及光伏发电公司有新的发电机组投入商业运营,风电及光伏发电的收入合共增加人民币2,145,790,000 元。
主要因放宽煤电上网电价上限导致市场交易价格上升,年内电力需求同比上升,以及多个煤电、天然气和环保发电项目投入商业运营及并入,火电收入增加人民币6,412,496,000 元。
储能收入增加人民币316,656,000 元,主要因为本集团于回顾年内储能设备销售业务大幅增长。
本集团经营成本主要包括燃料成本、发电机组和设施的维修及保养开支、折旧与摊销、员工成本、工程承包成本、储能设备销售成本、消耗品及其他经营开支。二零二二年,本集团的经营成本为人民币39,347,562,000 元,较上年度的人民币31,838,603,000 元(经重列)增加23.58%。经营成本增加主要是由于燃料成本以及折旧大幅上升所致,进一步解释如下。
总燃料成本
总燃料成本增加人民币4,671,670,000 元,主要原因是煤炭价格同比大幅上涨及煤电发电量上升而相应增加了燃料消耗。
单位燃料成本
本集团煤电业务的平均单位燃料成本为人民币326.16 元╱兆瓦时,较上年度的人民币277.79 元╱兆瓦时(经重列)上升17.41%,因为动力煤供需偏紧情况持续,导致煤炭价格持续高位横行。面对此不利形势,本集团以「拓展长协、深度掺烧」为主线,稳定电煤供应,长协煤兑现率达80%以上,编制迎接高峰期(如夏季与冬季)用量的储煤方案,积极落实淡季储煤,努力压降入厂煤价。
折旧及员工成本
因业务拓展及大量新增发电机组于年内开始商业运营,导致物业、厂房及设备和使用权资产的折旧以及员工成本合计增加人民币2,050,966,000 元。
储能设备销售成本及工程承包成本
本集团的储能业务板块主要从事提供储能设备销售、储能一体化电站开发和组装集成的工程承包服务。二零二二年,储能设备销售成本及工程承包成本(即该业务板块的经营成本)合计为人民币753,951,000 元,较上年度上升人民币243,203,000 元,主要原因是年内储能设备销售同比有所增长。
其他经营开支
其他经营开支同比增加人民币309,553,000 元,主要是由于发电及发热相关成本和其他无形资产摊销有所上升。
其他收益及亏损的净收益同比上升人民币1,561,573,000 元,主要是由于年内向中电新能源及中电国际新能源收购23家公司确认了负商誉约人民币1,551,609,000 元所致。
二零二二年,本集团的经营利润为人民币7,604,262,000 元,较上年度的经营利润人民币5,105,944,000 元(经重列)增加48.93%。
二零二二年,本集团的财务费用为人民币4,260,961,000 元(二零二一年:人民币3,861,500,000 元),较上年度增加人民币399,461,000 元或10.34%。财务费用增加主要因债务规模上升及部分发电机组投产停止利息资本化。
二零二二年,应占联营公司业绩为亏损人民币155,233,000 元,较上年度的亏损人民币213,524,000元减少亏损人民币58,291,000 元。亏损减少主要是由于风电项目投资回报提升,以及煤电平均上网电价同比上升,导致从事与煤电相关业务的联营公司净亏损有所减少。
二零二二年,应占合营公司业绩为利润人民币2,375,000 元,较上年度的亏损人民币119,280,000元增加利润人民币121,655,000 元。增加利润主要是由于风电项目投资回报提升,以及煤电平均上网电价同比上升,导致从事与煤电相关业务的合营公司净利润有所增加。
二零二二年,本集团的所得税支出为人民币658,729,000 元,较上年度的人民币361,947,000 元增加人民币296,782,000 元,增加主要是由于火电板块同比减亏所致。
于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召开的董事局会议上,董事局建议派付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为每普通股人民币0.11 元(相等于0.1256 港元,以中国人民银行于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公布的汇率计算)(二零二一年:每普通股人民币0.05 元),根据于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发行的12,370,150,983 股股份计算,合共人民币1,360,717,000 元(相等于1,553,691,000 港元)(二零二一年:人民币541,669,000 元)。
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呈列公平值计入其他全面收益的权益工具账面值为人民币4,131,667,000 元,占资产总额1.95%,其中包括上市的股票证券人民币3,636,555,000元及非上市的权益投资人民币495,112,000 元。
上市的股票证券为本集团持有之上海电力股权。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持有上海电力已发行股本12.90%(二零二一年:13.88%),其A股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此被划分为第1级别金融资产的公平值计量,而其公平值较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人民币4,657,406,000 元减少21.92%。
非上市的权益投资为本集团对若干分别主要从事金融服务、煤炭生产及电力交易服务之非上市公司的权益投资。彼等被划分为第3级别金融资产的公平值计量。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拥有非上市的权益投资的公平值总额为人民币495,112,000 元,较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人民币578,589,000 元减少14.43%。
市场法是用于衡量上述第3级别金融资产的公平值的估算方法和主要输入数据,即该等权益工具的公平值乃根据于相同或相似行业的一系列可比较之上市公司的市值倍数来估计适当的价值比率。主要输入数据为(i)该等权益的市场价值、(ii) 可作比较公司的市净率(1.39) 及市盈率(3.44),以及(iii) 流通性折扣比率(12.83% 至31.77%)。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公平值计入其他全面收益的权益工具公平值亏损(除税净额)人民币768,112,000 元(二零二一年:收益人民币1,608,081,000 元)已于综合全面收益表内确认。
于二零二二年六月,本公司与中电新能源签订买卖协议,据此,本公司有条件同意收购及中电新能源有条件同意出售16家目标公司的股权,经调整代价为人民币5,790,593,419.82 元,其中人民币5,782,593,419.82 元以发行1,536,764,662 股本公司代价股份结算。同日,本公司与中电国际新能源签订另一份买卖协议,据此,本公司有条件同意收购及中电国际新能源有条件同意出售10家目标公司的股权,代价为人民币1,670,098,862.61 元,以现金结算。
上述目标公司主要从事清洁能源发电,包括风电、光伏发电和环保发电。收购事项将加速本公司快速拓展清洁能源业务战略的进程,并扩大其在中国新地区的清洁能源基地。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九月二十六日及十月二十六日之公告,以及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之通函。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本公司与独立第三方中煤电力有限公司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补充协议,以出售新源融合(一家从事发电、输电、配电、发电技术服务及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的投资控股公司)的60%股权,代价人民币1,264,735,140 元。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之公告。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广西南宁绿动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一家间接全资拥有附属公司)与广西国电投海外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以收购国家电投集团广西金紫山风电有限公司(一家从事风力发电的公司)的79.67% 股权,经调整代价人民币547,131,500 元。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三年一月三日及一月五日之公告。
除上述所披露者外,本集团于回顾年内并无任何其他重大收购及出售。
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及新源绿能(本公司全资拥有附属公司)与建信投资订立增资协议及合作协议,据此建信投资同意向新源绿能注资总金额人民币2,000,000,000 元。交割完成后,新源绿能将由本公司持有54.56%及建信投资持有45.44%,而新源绿能将仍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三年一月三日之公告。
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为人民币4,228,099,000 元(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币1,766,632,000 元)。流动资产为人民币30,885,745,000 元(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币18,570,390,000 元),流动负债为人民币45,925,034,000 元(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币45,535,822,000 元)及流动比率为0.67(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0.41)。
二零一九年四月,本公司与国家电投财务签订一份为期三年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据此,国家电投财务同意按非独家基准向本集团提供存款服务、结算服务、贷款服务以及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而在此框架协议期限内,本集团在国家电投财务存放的最高每日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的年度上限不应超过人民币42亿元。此框架协议于二零一九年六月七日正式生效,并于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届满。
二零二二年五月,本公司与国家电投财务续订一份为期三年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据此,国家电投财务已同意在前框架协议届满时,继续按非独家基准向本集团提供存款服务、结算服务、贷款服务以及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在此框架协议期限内,本集团存放于国家电投财务的最高每日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的年度上限不应超过人民币55亿元。此框架协议已于二零二二年六月七日正式生效。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五月六日之公告。
在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止期间及在二零二二年六月七日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本集团存放于国家电投财务的最高每日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分别约为人民币41.3亿元及人民币54.5 亿元(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币32.7 亿元)。
根据前述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国家电投财务透过业务资讯系统及跨境资金调度通道等自身金融资源,为本集团提供了内部资金管理平台、跨境资金调度平台等其他金融服务。通过该等平台,实现了账户余额及收支状况的即时监控,防范了资金风险。同时,亦有助跨境资金的灵活高效调度,增加了境内外资金的流动性,拓宽了境内子公司的融资渠道,同时降低了资金出入境可能因外汇监管政策的变动所带来的不确定性。
回顾年内,本集团录得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人民币2,458,965,000 元(二零二一年:净增加人民币435,245,000 元(包括划分为持有待售处置组合当中之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经营活动所得现金净额为人民币5,725,614,000 元(二零二一年(经重列):人民币1,547,926,000 元),现金流入大幅增加主要因为经营利润同比大幅上升。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为人民币20,075,107,000 元(二零二一年(经重列):人民币18,721,137,000 元),主要为本集团的物业、厂房及设备之付款及兴建发电厂之预付款等资本性支出之现金流出。所用现金增加主要为扩大新能源资产组合而对新能源项目增加投资。
融资活动所得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6,808,458,000 元(二零二一年:人民币17,608,456,000 元)。现金流入净额较上年度减少,主要是由于提取银行借贷的金额同比减少。
本集团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银行及关联方授予的借贷,以及项目融资。
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的债务总额为人民币116,606,464,000 元(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币105,921,101,000 元)。本集团的所有债务是以人民币、日圆(「日圆」)或美元(「美元」)计值。
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的负债比率以净负债(即债务总额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除以资本总额(即权益总额加净负债)计算约为62%(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约67%)。本集团的负债比率保持平稳。
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家电投财务授予的借贷金额约为人民币20.1 亿元(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约人民币49.3 亿元)。
本集团于二零二二年及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债务详情载列如下:
上述债务的到期日如下:
在以上债务中约人民币43,065,624,000 元(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约人民币39,092,805,000 元)为定息债务,而余下按人民币计值之债务,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例调整,并按介乎1.25% 至5.39%(二零二一年:介乎1.30% 至5.30%)的年利率计息。
本集团在任何减值迹象发生时将对物业、厂房及设备和使用权资产等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以判断其是否发生减值。
二零二二年,本集团计提减值合共人民币265,047,000 元。当中主要包括对两家水力发电厂及一家燃煤发电厂计提了商誉减值人民币250,905,000 元。
二零二二年三月,五凌电力在中国境内发行第五批超短期融资券,发行金额人民币10亿元,年利率2.10%,期限180 天。所得款项已全数用作偿还现有银行贷款。该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总金额最多为人民币20亿元,注册有效期为两年,自二零二零年七月生效,并可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分批及循环发行。
二零二一年八月,本公司获确认接受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DFI」)申请,自二零二一年八月起注册有效期为两年,并在注册有效期限内获准一次或分多次发行多品种DFI,包括但不限于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续票据、资产支持票据及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等。
在DFI注册项下,本公司于二零二二年六月、七月及九月分别发行(i)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金额为人民币20亿元,年利率为3.00%,期限为三年;(ii)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乡村振兴),发行金额为人民币10亿元,年利率为2.10%,期限为270天;(iii)第二期中期票据,发行金额为人民币20亿元,年利率为2.99%,期限为三年;(iv)第三期中期票据,发行金额为人民币20 亿元,年利率为2.87%,期限为三年;(v)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老区振兴),发行金额为人民币10亿元,年利率为1.75%,期限为180天;以及(vi)第四期中期票据,发行金额为人民币20亿元,年利率为2.71%,期限为三年。
二零二二年八月,中央政府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作出的决定,采取一系列稳经济的后续政策,作为加力巩固经济复苏和增长基础的一部分。其中,支持发电企业发行能源保供特别债,以增强该等企业的财政实力,推动企业改革转型,提升能源稳定保供的能力,从而促进经济整体恢复发展。本集团通过国家电投(本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以永续债务工具的形式获分配最高合共约人民币112.68 亿元的资金。永续债权投资合同项下的永续信托基金有利于本集团拓宽融资渠道、增强现金流充裕度,以及优化资产负债结构,从而优化财务状况。于二零二二年度,本集团若干附属公司及一家联营公司经永续债权投资合同已获取总额约人民币60.6 亿元。
以上所有债务工具发行的所得款项已全数用作偿还现有借贷及╱或补充本集团营运资金及╱或乡村及老区振兴项目。
经股东于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举行的特别股东大会批准,本公司采纳新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本公司于二零二二年七月分两批授出合共103,180,000 份股票期权。上述所有承授人均为本公司或其控股附属公司的员工。详情可参阅本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二二年七月五日及二十日之公告。
二零二二年,本集团的资本性支出为人民币20,332,484,000 元(二零二一年(经重列):人民币18,223,972,000 元)。其中,清洁能源板块(水电、风电、光伏发电及储能)的资本性支出为人民币18,082,070,000 元(二零二一年(经重列):人民币15,456,991,000 元),主要用于新发电厂和发电站的工程建设,以及与储能业务相关的资产购置;而火力发电板块的资本性支出为人民币1,880,414,000 元(二零二一年(经重列):人民币2,447,551,000 元),主要用于新火电机组的工程建设和现有发电机组的技术改造工程。该等支出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项目融资、由业务营运而产生的资金及关联方授予的借贷。
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向若干银行抵押若干物业、厂房及设备,账面净值人民币1,849,800,000 元(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币386,243,000元),作为人民币741,473,000元(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币114,620,000元)银行借贷的担保。另外,若干应收账款权利已作为合共人民币26,120,745,000 元(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币21,242,398,000 元)的若干银行借贷、若干关联方授予借贷及若干租赁负债的抵押,就该等借贷所抵押的应收账款为人民币3,467,887,000 元(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币2,568,225,000 元)。
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并无重大或然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