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职权范围

序言

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局(「董事局」)于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决议在董事局辖下成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订立职权范围。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须向董事局负责及协助董事局制定与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本集团」)战略及可持续发展有关的计划、政策与实践,以及审阅和评估机遇与风险。

职权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获董事局授权:

(a) 调查属于其职权范围内之任何活动;
(b) 向本集团任何董事或雇员索取任何所需资料,而该等董事及所有雇员亦获指示配合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出的任何要求;及
(c) 获得独立第三方专业意见,并在有需要时,邀请具有相关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外部顾问出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且适当将其任何职责转授予其认为合适的人士。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须获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职责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a) 考虑及制定本公司有关战略发展的中长期计划及目标,以供董事局审批,并不时检视与监督本公司战略计划的执行情况;
(b) 考虑及检讨本集团可持续发展就环境、社会及管治(「ESG」)的目的、战略、目标及管理政策,并向董事局提出建议;
(c) 检讨及评估就ESG相关事宜管理框架的充足程度及有效性;
(d) 识别、确定、优先排序和评估与ESG相关的风险和机遇,并就将对本集团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问题提出建议;
(e) 审查和监督本集团与ESG相关的工作,并根据绩效目标评估本集团的ESG绩效;
(f) 采纳及更新本集团的ESG政策,以确保遵守适用的法律和监管规定;
(g) 监督可持续发展工作委员会并监察其工作;
(h) 审阅可持续发展工作委员会编制的任何报告,并向董事局提出建议;
(i) 确保本公司的年度ESG报告符合本集团运营所在地法定或强制之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j) 审阅本公司的年度ESG报告并向董事局提出建议以供批准;及
(k) 考虑董事局不时定义或指派的其他事宜。

人员组成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须由董事局委任,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应至少由三名成员组成。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席须由董事局委任,负责领导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确保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其职责。

会议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由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或董事局认为需要时召开。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法定人数为两名成员,而其中一名须为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由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席主持,倘主席未能出席,其可委任另外一名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主持会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上所采纳的决议案,必须经出席的全体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在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不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可邀请任何其他董事、行政人员或其他人士出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以协助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履行其职责。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亲身或透过电子通讯方式或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同意的其他方式举行。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席应负责向董事局汇报。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所有会议记录及决议案应向全体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及董事局传阅。

本公司的公司秘书,或在其缺席的情况下其代表,应出任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秘书,并必须确保为会议保存完整的会议记錄。